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学历要求-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调整
7月14日,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二级建造师资格认证的通知》,其中包含几项重要内容
1、2023年8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资格认证继续实行网上申报推荐阅读 二级建造师 相关精品课程,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不再发行或将发行额外的项目(变更)。 ,续)发布。
3、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采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失效。
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管理办法,结合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贵州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关
贵州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认证有关事宜自2023年8月1日起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格注册服务中心)实施,不再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二、审批渠道和程序
(一)审批渠道
2023年8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资格认证继续实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网站:贵州政务服务网,填表人在网页搜索栏搜索“二级建造师资格认证”,选择办理项目。
(二)申请流程
1、用人企业(法人用户)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审批系统自动获取注册人资格证明、参保缴费单位等信息。 审批系统比对成功后,登记人通过网上人脸识别后,即完成网上申报。 (注:如报名人用人单位信息与参保缴费单位信息不一致,且有外地专业技术培训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的通知《补充通知》明确二级建造师报考条件学历要求,原则上登记人或者用人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用人企业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现场核查,否则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2. 报名人员扫描审批系统生成的二维码,通过人脸识别确认申报。
3、我局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登记人和用人单位可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及审批结果。
4、我办公室将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注册建造师相关规定完成审批工作,作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
5、为方便办理业务,注册人员及用人单位不再提交学历证明、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明。 注册人及用人单位承诺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或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明确时限
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30日为过渡期,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市(州)发展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受理事项审批。2023年8月1日起,登记人和用人单位应提交具体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工作要求,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办理业务申请,各地不再受理二级建造师资格注册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
4.启用电子证书
(一)自2023年8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不再办理纸质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注册证书)。将颁发纸质证书或张贴附加项目(变更、延续)。 登记人可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查询电子证照。 电子证书上的信息与纸质证书上的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上的信息为准。 注册人、用人公司或其他公司等弄虚作假的
如果签发电子证书,则该电子证书无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统一采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失效。 纸质证书有效期满的,办理续展注册手续,补发电子证书; 纸质证书有效期未满,或者遗失、污损、补发的,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审批系统申请电子证书。
5、其他事项
(一)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追加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 申请注册前,二级建造师应当受聘于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1. 初次注册。 二级建造师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 逾期未申请的,符合专业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次注册。
2. 继续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期限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二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应当符合继续教育条件,不符合继续教育条件的,不得延续注册。 允许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的有效期自核准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批准延续注册之日自二级建造师65岁生日之日起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65岁生日之日止。
3. 附加项目注册。 二级建造师需要提高专业执业水平的,可以申请追加注册。 已取得附加职业资格证书且未注册超过3年的,须符合注册职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附加注册。 追加注册获得批准后,原专业注册的有效期限不变。
4. 注销。 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二级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用人单位通过审批系统提出注销申请。 注册人通过扫描审批系统生成的二维码确认注销后,注销完成。 原登记证自动失效。
二级建造师与用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当事人一方不配合注销手续的,根据《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文件,对方可以向所在城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解雇证明、劳动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等。 )企业所属企业被强制注销。 对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异常登记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5.重新注册。 被注销或者拒绝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再次符合注册条件后,可以申请重新注册。
六、二级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先办理注销登记,然后申请重新注册。
7、二级建造师聘用的公司名称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通过审批系统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以实名认证结果为准,并确认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继续教育。
二级建造师应当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达到《注册建筑师管理条例》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和要求。 继续教育是二级建造师逾期初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条件之一。 注册为二级建造师的,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当参加该增加专业60学分的继续教育,其中30学分是必修课,30学分是选修课。
(三)2023年7月31日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纸质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2023年12月31日前正常使用。
(四)为保证二级建造师资格注册工作正常开展,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企业和注册人员答疑工作。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前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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