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营业执照怎么办理-网络经营场所纳入登记范围允许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配套细则正在逐步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两天发布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关监管细则,包括电子营业执照“跨地区、跨层次、跨行业”申领、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纳入。 市场主体登记等细节的明确也被外界视为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落实。
网络经营场所纳入登记范围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类型、经营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市场主体。 对营业执照的定义、适用范围等细节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确规定允许网络营业场所登记为营业场所。
上述《意见》第三要点指出,“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将其网上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对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上,需要将其网上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多个网络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允许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登记,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
对于这一变化,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告诉南都记者,这意味着电商经营者运营成本“减负”。 他说:“大多数网店没有实体店,但如果需要工商注册,有实体店,很多人就得租店面,这会增加商家的负担。”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马策告诉南都记者,这条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住宅”和“经营场所”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于“户口”登记的变化,梅斯告诉南都记者:“以前只允许户籍地登记为住所,这次的意见是扩大到经常居住地。”例如,如果经营者拥有某个城市的暂住证,他就可以到居住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至于另一个“营业场所”,梅斯表示,“网上营业场所”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在他看来,暂时可以理解为网上营业地址。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告诉南都记者,线上经营地点的确定可以结合以下四个要素进行:“电子商务”商务平台;平台内商店位置;网站地址;IP 地址。”
但据了解,目前有外界人士将“网上经营场所”定义为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主体公司注册的地址。 对此,马策表示,他并不认同这种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电子商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意见》都提到了电子商务的“跨区域”特征。 特别是,《办法》明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全国跨地区、跨层级、跨行业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对于这里提到的“三交叉”,方超强告诉南都记者:“三交叉”是指在各地、各行业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的推广应用,表明未来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范围并不大。仅限于电子商务。 场地; 营业执照电子化应用主要是指营业执照的电子使用和管理,不涉及企业主体登记管理机构的变更。 电子商务经营者由注册地工商部门管理仍然是基本原则。 ”
豁免注册实体的定义仍然模糊
此外,《意见》还规定,“以网上营业场所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登记时作出相关承诺。 该机构必须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通过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这样,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向线下拓展业务,是否会以线上经营场所作为其经营范围场馆登记的营业执照是否无效?
对于这个问题,梅斯进一步向南都记者解释道:“网上营业地址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可以进行实际经营的地方,也就是网上,所以不应该延伸到线下。如果是线下实体的话对于店铺来说,通过网上营业地址申请的牌照是不能挂的,并不意味着网上的牌照无效,只是你的线下经营可能会变成无牌经营。”
因此,方超强提醒,如果线上经营者涉足线下实体业务,应办理实体店营业执照,“否则营业执照与经营范围不一致”。
不过,上述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与网络经营场所的认定相比,需要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界定是细则有效实施的关键。
马策举例向南都记者解释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不确定自己是否是电商经营者。比如微商可能偶尔会在微商圈子里卖商品或者转发销售链接。”朋友们,但如果他长期没有从事商业活动,他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电商经营者,而那些在闲鱼上交换二手闲置物品的人是一种销售行为电商营业执照怎么办理,但他们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因此,这也引发了关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动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需要注册的除外”对此细节存在争议。
王健向南都记者强调,电子商务法颁布初期,“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定义是争论的焦点。 但目前,《意见》仍没有明确界定此类免予登记的团体。 上述业内人士在采访中提到,目前常见的微商、淘宝店主、主播甚至代购能否适用于“零星小额交易”,仍有待商榷。
王健说:“我个人认为,只要个人不像企业那样经营,是可以讨论是否注册的。比如在淘宝转售,产品的供货渠道并不在经营者手中,而经营者像中间商一样赚取利润,有价格差异,或者他不是全职卖家;比如主播直播卖东西,可以说是给品牌做广告,吸引流量,而操作员不需要成为主播。”
但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办法》和《意见》的出台,是对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的进一步补充和落实。 方超强告诉南都记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合规登记是《电子商务法》的一个重点。 两项规定都致力于解决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登记、经营者身份认证等实际难点和痛点。 对于电子商务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采用线上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可以降低电商经营者的成本,而电子营业执照可以解决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者身份审核和核实的困难。”
报道:南都记者 徐冰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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