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公安部挂牌督办,27人实施考试作弊案,在宿迁公开宣判》:
同时,法庭对涉案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并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对被告人周某、袁某等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在2021年5月29日至30日举行的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前,被告人党某与陕西省西安市某民办高校考点负责人被告人周某约定,由被告人周某窃取考试试题并提供给被告人党某,被告人党某向被告人周某支付好处费45万元。
2021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周某从存放考试试题的陕西省西安市某民办高校保密室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工程专业)》三门考试试题盗出,使用党某提供的手机将上述试题拍照,后将手机交给被告人党某,从党某处获取现金45万元。
被告人党某随后通过将试题照片上传至电子邮箱草稿箱的方式将考试试题提供给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随即安排被告人王某、姜某等枪手作出试题答案,安排被告人张某、田某等多人共同组织多名考生实施考试作弊,并将试题答案出售给被告人张某1。该试题答案随后被被告人张某1、谢某、吕某等十余名被告人层层转卖、提供给他人,导致在全国多省市大范围传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被告人党某以窃取、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被告人郭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告人方某以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告人张某、田某等九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张某1、谢某等十一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被告人虎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被告人沈某、梁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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